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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隐私保护神器

发布时间:2024-06-15浏览:9

图:法院对该案宣判

案情摘要

2010年10月14日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、奇智软件(北京)有限公司、北京三极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,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、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。

2010年12月14日,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360隐私保护器”仅对QQ软件进行监控,具有唯一性,双方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,属于竞争关系。“360隐私保护器”在监控QQ软件运行情况并对监控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,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,公正客观地进行表述和评价。“360隐私保护器”的监控提示、界面用语以及“360网”上的评价、声明情绪化色彩浓厚,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后果,不符合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,构成商业诽谤。

360隐私保护器_隐私保护神器_隐私保护器模块

2011年4月26日,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发布、使用涉案“360隐私保护器”V1.0Beta版软件;删除“360网”上涉案侵权内容;在“360网”首页、《法制日报》上公开声明,消除影响;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。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

案件背景

正式版版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,QQ软件及其升级版本的独家运营权人为腾讯计算机公司;2010年9月,奇智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“360隐私保护器”的软件;奇虎科技公司注册了“360网”,域名为“360.CN”,并提供信息服务;“360网”由三极无限网络公司作为发起人注册。

影响和意义

本案是第一起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,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重大社会实践,也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最经典的案例之一。通过本案的审理,法院确定了安全软件商业言论的合法边界,也明确了当事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在网络运营中的合法权益,但不能轻易对他人的商业行为作出不合法的判断,否则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。判决认定“360隐私保护器”对QQ软件监测结果的不当评价构成商业诽谤,宣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,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,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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